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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友情提示

作者:时间:2017-03-03点击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对纳税人年度取得的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的,收入是指纳税人在所有单位取得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无论是否已全额缴纳了税款,均应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申报义务。

上述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次月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由于放假原因,时间紧迫,根据税务局要求,请符合条件(一)的教职工于 2017315以前到财务处102登记,填列相关表格,由财务处集中报送,过期自行到税务局申报。

附注

1、按照地税局的要求,本次由财务处集中报送的达到12万的年收入是指

本校工资查询系统中显示发放的2016年度应发工资、岗贴标准、应发零星集中三项合计扣除公积金储、个人养老保险两项。

2、本校在职职工如果含两处及以上收入的,自行到大厅申报。

3、本校工资和岗贴、零星收入的发放情况,请登录学校财务查询系统查阅http://219.231.223.83/cx/jzgcx.aspx;自行申报的详细规定请参阅附件。

附件: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报指南》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财务处  

                                      2017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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