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对纳税人年度取得的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的,收入是指纳税人在所有单位取得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无论是否已全额缴纳了税款,均应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申报义务。
上述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次月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由于放假原因,时间紧迫,根据税务局要求,请符合条件(一)的教职工于
2017年
3月
15日
以前到财务处102室登记,填列相关表格,由财务处集中报送,过期自行到税务局申报。
附注:
1、按照地税局的要求,本次由财务处集中报送的达到12万的年收入是指
本校工资查询系统中显示发放的2016年度应发工资、岗贴标准、应发零星集中三项合计扣除公积金储、个人养老保险两项。
2、本校在职职工如果含两处及以上收入的,自行到大厅申报。
3、本校工资和岗贴、零星收入的发放情况,请登录学校财务查询系统查阅http://219.231.223.83/cx/jzgcx.aspx;自行申报的详细规定请参阅附件。
附件: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指南》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财务处
2017
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