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工商学院 财务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处长信箱 

关于2020年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计税方式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0-01-11点击数:

 

各位在职教职工:

201911日新的个税法和条例实施后,在过渡期间(201911-202112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详见附件1《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税率见其附件)。

二、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即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纳税,详见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三、两者之间的选择可参考《友情提示》中内容(详见附件3《友情提示》)。

四、学校全年一次性奖金包含:年终奖励性绩效、科研成果奖励、科研立项匹配、研究生课酬、本专科生课酬等。

五、在职教职工可根据年终收入情况结合相关规定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或并入工资薪金计税方式两者之间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税方式

六、特别提示:截止到20201月已退休人员只能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方式发放。

七、请各位在职教职工登陆“智慧山商”→“办事大厅”→“财务处”→“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方式选择申请”后进行选择并提交。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115日前,咨询电话:6903775

八、为保证全校年终一次性奖金能顺利发放,请各位在职教职工及时报送,未报送的教职工视同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方式发放。

感谢大家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支持,预祝各位教职工新春快乐!

 

附件1:《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附件3.《友情提示》

 

财务处

2020111

 

办公地址:东校区办公楼2楼 Copyright © 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