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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0-03-18点击数:

 

各位教职工:

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疫情影响期间,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还款参照以下政策执行:

一、在疫情影响期间,职工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及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办理;职工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放宽时间限制,由房产过户取得不动产权证和还清原商业贷款 1 个月内办理延期至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办理。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 6 30 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附:《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务处

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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