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国务院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文件规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已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二)《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山东工商学院财务处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