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对纳税人年度取得的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的,收入是指纳税税人在所有单位取得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无论是否已全额缴纳了税款,均应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按照《烟台市地税局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的通告》精神(详见附件)自行申报,申报期限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
建议每位教职工均按上述通知的三(一)、三(二)、三(三)申报方法申报,超过十二万的则点击申报,未超过十二万的点击申报系统将提示不需申报。若前三种方法不能完成自行申报的,请到财务处103室查询应税金额,填报纸质材料后到莱山区地税局前台申报。
附件:《烟台市地税局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的通告》
财务处
2017
年03月14日
烟台市地税局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现将烟台市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日期
2017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需在
2018年
1月
1日
至
3月
31日
期间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手续。
二、申报范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各项所得的合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含房屋转让所得、股票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申报方法
(一)关注“烟台地税”微信公众号申报
1、纳税人关注“烟台地税”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微信办税”,点击右下角“个人中心”。
2、进入“个人中心”,显示界面拖到最下方点击,“注册新账号”(手机号)及密码,设置完成后,选择“当前身份”,点击“自然人”,点击“个人身份绑定”选择“微信实名认证”方式进行认证。
3、认证完成后,点击下方“涉税服务-12万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4、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
1、纳税人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wsbs.sdds.gov.cn)”,通过“自然人”模块,根据操作提示进行申报。
2、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三)自助办税终端申报
1、首次申报的,纳税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到辖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自然人登记。
2、纳税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的12万申报模块,根据操作提示进行申报及税款缴纳。
(四)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
纳税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去辖区内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自然人登记并完成申报、补缴税款。
(五)邮寄申报及委托申报。
纳税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法律责任
(一)未按期申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别提醒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特别是取得两处以上工薪所得,需申报补交税款的纳税人,请务必于
2018年
3月
31日
前办理自行申报,主动纠正并补缴年度内因各种原因导致少报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未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局适时将涉税“失信”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如果您在纳税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及问题,请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电话或到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咨询,也可登录烟台地税微信公众号进行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