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2019年3月接到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关于调整提取、迁移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烟住征【2019】1号),文件中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有以下变化:
1.取消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表(汇总)》,提取个人公积金不再要求盖单位公章;
2.取消由提取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只需携带提取资料原件即可;
3.提取、迁移业务可以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或由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人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职工还可委托第三人,持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办理。
根据以上变化,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0月8日起,学校教职工个人公积金提取方式改为由本人自行提取,非特殊原因单位不再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财务处将继续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
望周知!
财务处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