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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报销审核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7-07-16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各位教职工:

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院发2007-84号文)的有关规定,针对我校教职工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校医院成立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公费医疗费用报销审核小组,集中负责审核教职工公费医疗费用发票、病历及各项明细。

二、校医院就诊

1、审核小组根据每位教职工所患疾病审核药品使用情况,无相应病种使用相关药品不予报销。

2、要求校医院购入指定药品,须出示与患者本人姓名、性别、年龄等诸要素相符的上级医院就诊病历,病历中记载确实需要使用某种特定用药的,由校医院王慧、衣玉军、孙彦青、史历四位医师开具进药申请表,交药房办理,进药量原则上控制在一个月用量。

三、烟台市内就诊

1、烟台市指定医院为烟台六区范围内各上级公立医院、光华医院、爱尔眼科、马应龙中医肛肠医院。在校医院以外的上述各指定医院就诊,必须经校医院门诊医生同意并出具转诊单。报销时每一张门诊及住院发票都需要出示相应门诊、住院病历及转诊单。病历封面姓名,性别、年龄等诸要素必须清楚且与患者本人情况一致,不得出现涂改。

2、中草药:限烟台市六区范围内各公立医院中医科,烟台市中医院。

3、口腔科:发票必须有治疗情况分项明细,只出现治疗费不予报销。

4、所有社区医院、诊所、药店、药房原则上不在报销范围。

5、到烟台市六区以外各县市区就诊,须经校医院院长批准或出示急诊病历。

四、烟台市外就诊

1、在外地长期学习、进修、出差的须出示相关证明,寒暑假期间以及出差就诊须出示急诊病历。

2、患大病因本地治疗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就诊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院长同意,分管校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3、因各种原因出国出境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离退休老干部长期在异地随子女生活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离退休处处长核实,由校医院院长审批通过后,在居住地就医按烟台市比例报销。办理上述手续后在烟台市就医按异地比例报销。

六、在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过程中弄虚作假、医疗费用发票与实际情形不符的,按照院发[2016]76号文件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校医院所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校医院

                                                201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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